转载朱腾简牍所见秦县少吏研究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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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县少吏研究*

——兼论中国古代胥吏问题

朱腾**

内容摘要:一直以来,法律史学界在论及胥吏问题时往往集中于清代,最早则追溯至魏晋南北朝。然而,从近年来出土的简牍文献的记载来看,秦县衙中的少吏们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工作,朝廷却以财政平衡及理政思路之故无法在薪俸和晋升条件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待遇,他们遂凭借其行政技能背公谋私。尽管朝廷试图通过法与德来约束少吏们,但其职场前景的黯淡终究令朝廷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归于失败。由是观之,因为传统中国政府中的胥吏具有地位低、实权大、恶评多等整体特征,所以与之相似的秦少吏阶层的出现意味着胥吏文化的初步形成,集权体制下的行政实况亦可借此予以再思考。

关键词:少吏文书名利约束财政

一、引论清人徐珂在其编撰的《清稗类钞》中收入了清末名臣郭嵩焘有关历代政治的一段评述:

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1]

所谓“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表明,地位不高而实权不小的胥吏的横行乃清代政府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正因为此,清代胥吏早已成为法律史学界乃至史学界的研究焦点。[2]不过,有关胥吏对国家权力之影响的指摘(未必直接提到“胥吏”这一名词)实际上是无朝不有的,其中亦不乏与郭嵩焘的评述一样或者较之更为激烈的言辞,如南宋政论家叶适就在其《吏胥》一文中说道:“簿书期会,一切惟胥吏之听。而吏人根固窟穴,权势熏炙、滥恩横赐、自占优比……故今世号为‘公人世界’,又以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者,皆指实而言也。”[3]此类言论在史料中的频繁出现令研究者们自然而然地持续回顾清代之前的胥吏文化,近年间的论著甚至将研究视线延伸至史料相对匮乏的魏晋南北朝时代。[4]诸如官与吏的分立、胥吏阶层的职业形象、有关胥吏的制度规定等问题都已被逐一解说或阐明。

然而,若将时间轴拉向秦汉时代,我们首先就会发现,《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末尾将佐、史至丞相的各类官僚皆称为“吏”。这说明,在汉代似乎未见像后世那样的官、吏分野现象或者胥吏阶层。汉承秦制,秦当然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同时,在秦汉简牍文献被发现之前,记载秦汉吏的实际情况的史料颇为匮乏,学者们很难通过史料的互证来探讨《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尾声究竟是否还有再辨析的可能。不过,《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另一段记载其实已提供了辨析的契机: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也就是说,秦汉时代,至少在县的层面其实还是存在着以二百石的秩级为界线而形成的长吏与少吏之分的,[5]日本学者纸屋正和先生则将这一秩级标识概括为“二百石之关”。[6]以这一判断为前提,或许又可引申出更多的疑问。比如,所谓的少吏群体究竟有着什么样的职业形象;他们与长吏的区别仅仅表现为秩禄的高低吗;他们在整个政府体制中又受到了何等对待。秦汉时代乃中国官僚制的重要奠基阶段,对此类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该时期的行政实况的认识,也有助于就中国古代的吏治提炼出一种略带渊源意味的理解。有鉴于此,对秦汉官府中的少吏详加探讨实为必要,而近年来简牍文献的不断公布又使通过这种探讨推进秦汉法律史研究具备了实现的可能。不过,考虑到篇幅及秦制相对于汉制的创建意义,本文拟以先贤的论述[]为基础仅对秦县中的少吏展开更为细致的研究,进而为传统中国的胥吏文化描绘早期图景。

二、少吏的人员构成及工作状况

秦县中的少吏有哪些?现有传世文献对秦县官僚体系的记载以前引《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较为详细,但其中关于少吏的说明却略显简陋且不乏乖谬之处。在这种情况下,转向出土文献以寻求更为详细的信息实为自然而然的选择。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的简文可谓秦迁陵县的行政记录,迁陵县是秦境内一个普通的县,因此里耶秦简对考察秦的县政而言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简文提到了众多官名,有学者将其总结如下:

县令、令史、令佐,县丞,县尉、尉史、士吏,仓啬夫、仓佐、仓史、稟人,司空啬夫、司空佐、船官,少内啬夫、少内佐,库啬夫、库佐,厩啬夫、厩佐,发弩啬夫,田啬夫、田佐、田(部)史,狱史、狱佐、牢监,田官、田官佐、田官史,畜官,乡啬夫、乡佐、乡史,校长、求盗,司马、髳长、敦长、什长、伍长。[8]

而在里耶秦简中,另有一篇名为《迁陵吏志》的文献,其文字曰:

吏员百三人。令史廿八人……官啬夫十人……校长六人……官佐五十三人……牢监一人。长吏三人……。[9]

《迁陵吏志》所说的应是秦迁陵县的吏员设置情况,如根据《迁陵吏志》来分析上述各种官名,我们可以发现:①长吏仅三人即县令、县丞、县尉,且与其他官名对举,因此以《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对县内官员的分类而言,县令、县丞、县尉之外的各种官职皆指向少吏;②如令史、官啬夫、校长亦即亭长[10]等官职并非与某个特定的人相对应,而是有着复数的担任者,因此少吏在人数上几乎就是县内吏员的全部。当然,人员众多的少吏也不是毫无秩序地散布在县衙中的。南朝人萧吉所撰《五行大义》收入的西汉文献《洪范五行传》曾用天干、地支将西汉县衙的下属机构类别化为诸曹与诸官。[11]包括仓曹、户曹等在内的诸曹共同组成了由县令等三长吏领导的县廷,而诸官则为县衙内各项政务的直接执行者,且以其具体政务为连接点与某曹形成上下指导关系。这种状况在里耶秦简中也得到了反映,诸曹为县衙之内核并被标识为“廷○曹”以示其县廷成员的身份;诸官则居于县衙之外围,与县廷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故无“廷○官”之类的称谓。[12]以诸曹与诸官的分别为制度背景,上列官称繁多的少吏被配置到了各类机构中。在前者,由于涵盖诸曹的县廷以县令等长吏为首脑,因此令史、尉史等少吏如其官称中的“令”、“尉”等字所示是作为县令、县尉等长吏的佐贰官而供职于列曹中的。在后者,除了像校长那样的个别吏员之外,诸官的长官如仓啬夫、司空啬夫、等皆以啬夫为官名,所以他们也被统称为“官啬夫”。[13]独立的一个官的组织规模应当不如县廷,但各类啬夫的周围却同样设有“佐”、“史”之类的佐贰官如司空佐、田史等,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进驻各类机构之后,少吏们开始展开他们的业务。

(一)诸官内的情形

在诸官的层面,各类啬夫及其下属必须对其所在之官的主管业务负责。如,睡虎地秦简《效律》所收条文规定:

入禾,万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禀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人。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终岁而为出凡曰:“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馀禾若干石。”[14]

可见,对前文所列隶属于仓官的吏员即仓啬夫、仓佐、仓史来说,在谷物入仓或出仓时,他们都必须介入谷物的验收和封印,作为史官之一种的仓史更以其文书制作和保管的职责而将入仓、出仓的结果记入文书中,所谓“籍之”、“书其出”云云即指此。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本部门存档以备审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上级汇报仓库的谷物保存情况,因为根据秦律,不同部门、层级之间的政务交流应通过文书而非口头来完成。[15]从《效律》的记载来看,入仓、出仓似乎都是简单的一次性行为,但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以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收《仓律》观之,入仓存在着因谷物频频廪出或谷物丰收而须随时增积的可能,而出仓即便不考虑战事等特殊情况,也会面临以月为单位的时间频度和由官员、刑徒等多个人群表现出来的对象的复杂性。因此,为了保证谷物进出的有序化,仓官的吏员们想必每个月都有大量且琐碎的政务要处理。若再考虑到仓官大概还须管理刍槀的收入、保管和支出,那么仓啬夫等的工作量又将成倍地增加。当然,仓官只是秦县衙所属诸官之一,政务繁杂亦非仓官所独有的难题。毋宁说,秦律对诸官的职责及其失职的处罚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秦律的很多条文本就是诸官之政务的文字化投影,从秦简简文中随意抽取出来的以下语句即可谓明证: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16]

通过这条史料,田啬夫的职责可谓一目了然,而第一条史料中的“冗”字则揭示了更为丰富的信息。有关“冗”的释义,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冗”意即“散”。[17]杨振红、广濑薰雄及宫宅洁等诸位先生则指出了整理小组之观点的乖谬之处,并主张“冗”的文义为“不更替,长期在官府服役”。[18]也就是说,诸官的工作量很可能是超负荷的,所以身处其间的少吏们多有长年累月在官署内工作的经历以至于朝廷必须为冗吏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当然,众多文书也会随着诸官内政务的进行而持续不断地生成。

(二)县廷内的情形

源自诸官的文书在陆续到达县廷之后,又会受到何等对待呢?要回答此问题,最佳切入点无过于现有史料所收入的当时的公文书。里耶秦简的如下记载即为一例:

A、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

B、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C、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19]

简文可谓秦迁陵县下辖的启陵乡与县廷之间的文书往来的集成。A以两个“敢言之”表明,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十七日,启陵乡乡啬夫欲就新任命成为里典、匄为邮人一事向县廷请示;B则以“却之”、“何律令应”等词汇记述了正月二十日县廷的驳斥,其最终意见是成、匄皆被任命为邮人,并于翌日发往启陵乡;C中的“正月丁酉旦食时”为正月二十日进早餐之时,[20]所以C或为县廷收到启陵乡发来的公文书这一事实的记录。乡啬夫是前文所列诸官的长官之一,A、B、C三者清晰地展示了有关人员任命的公文书于四日内在官与县廷之间的流转情况,秦县行政之高效率可见一斑。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欣发”、“气手”、“壬手”诸词。以“发”一字观之,“欣发”是指官文书由欣启封,而有关“气手”、“壬手”,目前,学界基本将其视为文书抄写者的落款。[21]易言之,文书的制作和收发是由县廷中的专门人员完成的。问题在于,他们究竟是县廷中的哪些人?里耶秦简中的另一份文书写道:

A、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

B、三月辛亥,旬阳丞滂赶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兼手。

C、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手。即走申行司空。

D、十月辛卯旦,朐忍秦士五(伍)状以来。/庆半。兵手。[22]

以上是旬阳县向迁陵县发出的追债文书,其流转显然是沿着旬阳田官—旬阳县廷—迁陵县廷—迁陵司空的行政路线展开的,“〇手”之类的词汇则再次频频出现,其中之一即为“手”。里耶秦简的简文曾提及迁陵县县令、县丞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对令史行庙的时间安排,其第一句为“十一月己未,令史庆行庙”,随后又以同样的格式罗列了“十一月己巳,令史行庙”等十五项内容。[23]这表明,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迁陵县县廷内有一位名为“”的令史,而如上引文书简所示,“手”中的撰写文书的时间是在秦始皇二十七年,那么,在一年这么短的时间范围和在迁陵县廷这一固定的地域范围内,想必不会出现前非后的巧合,所以“手”中的“”无疑就是那位令史。进一步说,“兼手”、“兵手”中的“兼”、“兵”及前引文书中的“气”、“壬”等大概也是令史之类的佐贰官。如此,我们就可以较为清晰地描绘出县廷对诸官文书的态度了:诸官文书在到达后立即被分给供职于县廷中之某曹的令史等少吏,他们随后就开始整理文书并向长吏请示意见,进而又根据长吏的意见制作文书,原本存档,副本则发给相应的某官。当然,县乃秦行政体系的一环,他们除了通过文书与下辖诸官形成权力链接之外,也必定要与所属的郡之间保持文书往来。[24]这在里耶出土的文书简中同样有据可循,[25]而“〇手”亦可谓不断出现。由此,我们大概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从乡、县、郡乃至中央的秦行政体系而言,令史等少吏已成为文书流转的中介,所谓行政实际上就是在少吏们的笔尖完成的。其之所以会如此,原因之一不用说就是县在行政层级上的连接作用为它引来了数量可观且来源纷繁的文书,而忙于军政要务的长吏们无力事必躬亲地阅览;另一原因则是,令史等少吏在进入宦途之前曾根据秦的学吏制度到学室中接受职业训练,[26]他们在文书处理上具有效率和准确率方面的优势。然而,正是这种优势本身让长吏们很自然地将他们视为较为理想的文书承接者,从而令他们背负了庞大的文字工作量。

对长吏们而言,包括诸官文书在内的公文书所涉及的各类事项虽在重要性上有所区别,但不应过度顾此失彼。同时,秦崇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哲学,对官吏的管理实行“循名责实”的原则,所以长吏们恐怕不会在未做调查的情况下贸然决断一应事项或纠举下属的违法行为。不过,若凡事皆亲自调研,长吏们又无法在县廷安坐片刻。如此,既然官文书的制作和保管者是令史等少吏,派遣他们赶赴政务处理的第一线以确保官文书言之有据就可以说是一种极为自然的选择。于是,我们将在睡虎地秦简的简文中频繁地看到这样的记载:

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27]

也就是说,在纠纷发生时,令史总是前往案发地了解情况并制作爰书。当然,县廷少吏直接介入的政务不限于诉讼,还包括前文所列的行庙等。在这种情况下,经常性地出差肯定会成为少吏之职场生活的必不可少的体验。在目前已公布的秦简牍中存有一种可被称为质日简的文献,李零先生认为此类文献可能是当值官员填写的政事记录。[28]如,出土于周家台三十号秦墓的《三十四年质日》[29]的文句提到:

二月丙申宿竞(竟)陵……壬子治铁官……[30]

“宿竞陵”清晰地说明了墓主人在二月的一次出行,“治铁官”又表明其出差任务应为到诸官指导工作。上引文句只是《三十四年质日》简文的很少一部分,而从简文全部来看,墓主人在正月、二月、三月皆有出差任务,二月竟至几乎全月都在旅途中。[31]车马劳顿、政务琐碎想必早已让他身心俱疲,沿途的秀丽江山却因阻碍着他对家中亲人的思念而颜色尽失。周家台三十号秦墓的墓主人是秦郡中的少吏,[32]其经历是不能直接适用于秦县廷中的少吏的,但以县在秦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论,县廷少吏在工作压力上至少不会逊于郡的少吏,所以据《三十四年质日》的记载反推县廷少吏的出差频度应当是合理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出于县廷对官文书之流转的重视,县廷少吏不仅背负着因官文书制作而带来的文字压力,更须因处理官文书所论事项的现实需求而奔走各地;这令他们广泛且实质地参与了政务运行,而长吏们则只不过是根据他们制作的文书做出决断,在决断的过程中很可能又听取了从一线归来的少吏们的建言。[33]诸多缘由其实已使少吏们成为长吏不得不依靠的行政力量,但官文书整理和相关事项调查所带来的巨大工作强度往往也会令少吏们难以招架。里耶秦简简文收入了如下一段文字:

冗佐八岁上造阳陵西就曰,廿五年二月辛巳初视事上衍。病署所二日。·凡尽九月不视事二日·定视事二百一十一日。[34]

作为佐史之类的少吏供职于洞庭郡下辖的上衍县,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限内居然只休了两天病假,共工作二百一十一日。这在强调劳逸结合的今天几乎是无法想象的。还值得注意的是,在前文考察诸官内少吏们的工作情况时曾分析过的“冗”字的再次出现。如果再考虑到《秦律十八种》所收《金布律》曾提及与县级别大致相当的都官内的所谓“佐、史冗者”,[35]就可认为,秦时对县廷少吏也存在着用“冗+官称”的方式强调其工作时间之长的习惯做法,而这位冗佐的事迹只不过是一个很普通的实例而已。这样看来,若说秦县廷少吏深受其专长而带来的业务之累,应当不致大谬。

毋庸赘言,至此为止的文字一直在描绘了人数众多的秦县衙少吏们的繁忙工作景象和疲惫身影。那么,他们能否获得良好待遇以为其高强度工作的报酬?

三、制度内的名利双失:少吏们的待遇

按常理论,一般人通过忙碌工作所追求的不外乎以“名利”为其概称的各种待遇,而对普通官吏来说,于制度内,“利”基本上是指薪俸,“名”则多表现为因职级提升而扬名。以下就将对少吏们的制度内名利略加分析。

(一)利:薪俸

在薪俸方面,据“引论”提及的《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的记载,秦县少吏们的秩级不超过二百石。作为汉初律令之摘抄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收《秩律》的规定不仅亦可证明这一点,而且清晰地指出在二百石之下还有一百六十石、一百二十石等秩级。[36]这当然不是说少吏们的俸禄实为二百石等数量的谷米,而是与一定的钱数相对应的。遗憾的是,从现有史料来看,我们很难确知秦时少吏们的工资收入。但是,《汉书·百官公卿表下》“颜师古注”云:“汉制……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彭信威先生曾根据居延汉简所载汉昭帝元凤三年百石吏的俸钱文推算出每斛谷的价格为51文。[37]由此可知,西汉中期二百石吏的月俸约为文。考虑到秦在经济状况上与经汉武帝开边消耗之后的西汉中期较为接近,此月俸大致也可适用于秦。那么,这些钱究竟能给少吏们的家庭带来多少实益呢?这里,我们暂时按照战国秦汉家庭的一般规模将少吏之家的口数限定为5人,即一对老夫妻、一夫一妇加一个孩子。睡虎地秦简《仓律》云: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38]

这条律文所规定的是官府给刑徒发放粮食的标准。如果在食量上将壮年男性与隶臣、老年男性及壮年女性与隶妾、老年女性及儿童与从事劳作的小城旦相比况,而且考虑到官府对刑徒的粮食配给很可能低于其正常食量,故不妨把普通人的食量估计为刑徒的粮食配给再加半石,那么五口之家一个月要消耗粮食约10石。岳麓书院藏秦简简文中的一篇名为《数》的文献提到“米贾(价)石五十钱”,[39]这就表明少吏之家的购粮支出每月大概为钱。又,《汉书·食货志上》记载了晁错对汉初民众一年的生活用度的推测:

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衣,人率用钱三百……。

一般来说,官家着衣颇为讲究以示与庶民的等级差别,少吏之家着衣虽未必能达到奢华的程度,但比庶民略胜则不可谓过分的要求,因此其衣物用钱或许要在钱的基础上上浮,姑且设定为每人钱,全家的总开销则为钱。另外,晁错的推测还提到米价“石三十”,而岳麓秦简则说米价“石五十”,所以考虑到物价的波动,秦少吏们每月所要承担的民间活动及家庭衣物费用大致可推算如下:(+)/12×5/3≈。再加上喂养牲畜等所需的刍槀费,少吏们月俸的约三分之二已散尽。生老病死自然是无法避免的,若在余下的三分之一中扣除这部分支出,薪俸结余可谓有限。以上述推算为基础,再考虑到一家有两三个孩子的情况在当时应该非常普遍,那么,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二百石吏的薪水仅能基本维持家庭的温饱,而秩级在其下的少吏们的工资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无怪乎学者们多主张“少吏俸钱微薄而级差细碎”。[40]当然,在自给自足的家庭生产较为常见的中国古代,我们也不能认为少吏之家没有薪俸之外的其他收入,但无论如何,与秦县少吏的工作强度相参照,其俸禄应当说是不太成正比的。

(二)名:晋升

薪俸是可以随着官职的提升而增长的。秦汉朝廷似乎并未明确否定少吏转变为长吏的可能,但又为少吏的晋升设定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本身却令少吏的升迁之路变得极为艰难,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就收入了一个颇值得玩味的事例。秦王政六年六月癸卯,里典向咸阳县报告女子婢在里中被抢劫一事,县廷遂令狱史顺等四人追捕罪犯。顺等在现场只觅得一把刀和一枚“荆券”,全然未见其他人证、物证;虽然他们讯问了婢,但婢也只知自己在回家途中被人从背后捅了一刀,钱则在自己倒地后被抢走,其他则一概不知。顺等对案件一筹莫展,县廷就让狱史举闾代替他们调查此案。举闾依据现场留下的券和刀且以集市中被商人们雇佣者及刑徒为对象先后两次展开搜捕,却一无所获,“举闾求偏(徧),悉弗得”。最后,他又将注意力转向城中的无业游民,找到了形迹可疑的公士孔并命令收受孔之财物的小民们上缴这些物件。此时,走马仆指出孔曾赠送给他一个刀鞘,孔则拒不承认。随后,举闾发现刀鞘与插入婢背上的刀恰好相配,孔的女儿又指出其父有带刀的习惯,最近却不再带刀,而孔则辩解云,刀不知何时被他人窃走,所以他才把刀鞘送给了仆。面对孔的矫饰之辞,举闾以刑讯相威吓,孔只好一五一十地陈述案件的经过。原来,孔因无业游荡而贫穷,故一直在谋划强盗行动。为此,他伪造“券”,欲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券”置于现场以便将侦查人员的视线引向商贾及其雇员们,这个计划在他见到孤身回家的婢之后得以付诸实践。案件的真相大白使举闾获得了令名,县丞则向上级呈送了举闾的晋升推荐文书,其中写道:

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今狱史举得微狱,为奏廿二牒,举闾毋害,谦(廉)絜(洁)敦(慤),守吏也,平端。谒以补卒史,劝它吏,敢言之。[41]

县丞认为,举闾的晋升理由大致有三:①得“微难狱”;②毋害;③廉洁敦慤。②和③作为考核标准可谓内涵宽泛或者说可适用于各类官吏,但二者又各有偏重。③所强调的是吏德,而②是指“官吏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处理公文及办理公务时处事干练,认真负责,不出差错”,[42]实乃对吏能的评价。不用说,长官对吏能的要求会根据吏员之工作种类的差异而改变,具体到狱史大概就表现为①。那么,什么是“微难狱”?以举闾破获的案件观之,一方面,该案中人证全无、物证仅两件的情形很可能就是所谓的“微”,亦即证据稀缺;另一方面,孔蓄意伪造证据“券”以误导侦查方向,刀与刀鞘的对应也是几经周折才被发现的,这也许就是所谓的“难”,亦即案情扑朔迷离或者调查陷阱重重。综合这两方面内容,我们可以把“微难狱”视为按照当时的条件侦破难度极大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少吏若能查明以解长官之忧,当然会令其能力立即为长官所了解并带来职位上的晋升,但更为常见的结果恐怕是如狱史顺等人的遭遇那样无功而返。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即便是举闾,在知晓顺等人的溃退理由及其最初的两次大范围搜捕“悉弗得”后或许也已对破案的可能性产生了深度怀疑,且并未认识到自己正被“券”误导;他的调查对象最终转向市井游民与其说是其侦查策略之高明的体现,还不如说是抱着死马当成活马医的心态做最后一搏,而他发现孔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感谢运气的眷顾。进一步论,顺等四位狱史的失败与举闾一人的成功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本身已说明作为县衙少吏的狱史的晋升条件其实是不易达成的。

毋庸置疑,在秦史上,获得晋升机会的狱史绝不会只有举闾一人,岳麓秦简简文就提到了另外一些事例,如:

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得微难狱,为奏九牒,上……毋(无)征物,难得……洋精(清)絜(洁),毋(无)害,敦(慤);守吏(事),心平。中令。绥任谒以补卒史,劝它吏,卑(俾)盗贼不发。敢言之。[43]

若在上引史料与举闾的晋升文书间展开对比,就会发现,狱史晋升的条件除了前文所说的“微难狱”等三者外,还有“劳、年中令”一项,亦即职场年资。在升迁所需的工作年限内“得微难狱”的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但如下两种情形出现的概率显然更高:已有“得微难狱”之业绩者因年资不到而苦熬时日,年资足够者又因未遇或虽遇却无法破获“微难狱”而感叹命运多舛。还须注意的是,洋、举闾等晋升后的职位是卒史,仍为少吏。而且,前文已提及,秦朝廷力主“循名责实”的官吏考核方针,故没有理由只针对狱史设定苛刻的晋升条件,而睡虎地秦简《叶书》所记载的墓主人喜的仕宦生涯就提到: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卅年。[44]

喜的职位之所以二十三年没有变化,其原因大概只能解释为令史的晋升条件很难满足,除非他对职位上升完全不感兴趣。以此为参照,卒史很可能也面临着由年资及如“微难狱”一般与其工作种类相对应的业绩要求等所构成的晋升难题,所以洋、举闾等如欲从卒史再往上攀升直至见到成为长吏的希望,在年龄上恐怕早已步入职场的黄昏了。

当然,此种因少吏内的层级设置而带来的晋升困境并非狱史所专有。里耶秦简中的一篇官员阀阅文书写道:

资中令史阳里釦阀阅:十一年九月隃为史。为乡史九岁一日。为田部史四岁三月十一日。为令史二月。□计。年六。户计。可直司空曹。[45]

这段文字记录了釦之仕宦履历的每一阶段的任职时间和审计考核即“□计”、“户计”以及将要迁转的职位。[46]从中可以看到,釦在赴司空曹任职之前用了将近十三年半的时间才完成从“隃为史”到令史的艰难攀升过程。至司空曹任职后,考虑到喜在令史任上一直工作到生命的终点这一实例,釦应该也不太可能被迅速提拔,所以釦大概会以县衙少吏的身份无奈地宣告其职业生涯的结束。一应事例表明,尽管从佐、史至丞相的各类官吏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中都被称为“吏”,这似乎暗示着秦县少吏转变为长吏的道路从来不是封闭的,但年资、吏能等一系列实质晋升标准的设定使道路变得极为狭窄以至于阻断了大部分少吏的职位前途。

以上从名和利即职位晋升和薪俸两方面考察了秦朝廷给予县衙少吏的待遇,考察的结论则是晋升不易、薪俸微薄,可谓名利双失。可以想见,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为文书处理等各类繁冗的专业政务所累,却又得不到优厚待遇的情况下,少吏们将职业视为饭碗而非事业并终至产生怠惰情绪亦可谓人性使然;更有甚者乃至以权谋私,这或许也是待遇不佳的工作仍能对少吏们产生吸引力的重要原因,而战国文献《商君书》则据此给他们贴上了恶劣的标签,“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47]崇尚严格治吏的秦朝廷自然不会放任少吏们对其制度的蛀蚀,那么,它对少吏们的约束又会呈现出何等样态呢?

四、法与德:朝廷对少吏们的约束

有关上一节末尾抛出的问题,如果要先行回答,那就是秦朝廷通过法与德来控驭少吏们。以下将分别论述之。

(一)法的规制

对奉行“以法为教”的秦统治者来说,通过法来抑制少吏们的谋私行为可以说是非常自然的设想。秦法的表现形式颇为多样,律在其中最具恒定性、普遍性意味,所以秦统治者首先就确立了针对少吏之职权的各类律名以示吏治问题为秦法的最重要调整对象之一,这是前文在论述秦县少吏们的工作状况时已反复说明的。不过,此处要将考察范围延伸至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形式。第一个就是令。秦令早已佚失,但岳麓秦简还是透露了些许信息:

内史户曹令第甲[48]

从令名来看,该令的规范对象应是内史下辖的户曹,而内史不可能与其治下诸县的各曹尤其是户曹之间没有往来,所以该令很可能也涉及在内史所辖诸县的县衙内供职的少吏们的职权。同时,“秦令与汉令是在令书(诏书)所达至的各官署中被保管和整理的。各官署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制作自己拥有之令书集(诏书集)的摘要,并将其运用于统治事务中”。[49]作为加工形态的“内史户曹令”是有其初始形态的,这种初始形态的令在下发至其他郡时也不应被忽视。并且,既有“户曹令”,大概就不能轻易否认有关其他曹的令的存在。易言之,虽然由于郡名有别,各类初始形态的令被加工后的名称也会五花八门,但它们对少吏的管理之意不致因名称的复杂化而改变。当然,如果仅根据岳麓简(或者其他秦简牍)所提及的秦令名及律文来概括秦令在县的少吏问题上的整体认识,那是极不妥当的,但我们至少可以认为,秦令从未遗漏向帝国基层的政务执行者们展现其控制力的机会。

尽管朝廷对通过律令实现行政有序化充满期待,但律令本身作为一种专业知识并非任何人皆可通透掌握,且往往会因现实环境的变化而滞后或出现漏洞,所以对律、令的解释就成为必需,这对时时直面狱讼的基层官吏而言更是如此。在此种情况下,任由少吏们随意解释将无可避免地产生上下其手的恶果,所以朝廷自然又要求少吏们对法律的理解必有所本,最典型的例子无过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论述:

甲告乙盗直(值)百一十,问乙盗卅,甲诬驾(加)乙五十,其卅不审,问甲当论不当?廷行事赀二甲。[50]

《法律答问》很可能是墓主人喜对各种疑难法律问题之论说的汇集,其中“廷行事”三字频频出现。“廷行事”一直都被视为判例,尤以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为代表。[51]杨一凡、刘笃才二位先生则认为,旧说对“廷行事”的理解过于狭窄,其义应由“廷”与“行事”两部分组成,前者指“官府”,后者指“已行、已成之事”,因此“廷行事”乃“官府行事”之意亦即“官府的实际做法”,在法律领域则可解释为“以往的判决”。[52]这种观点的提出虽能正本清源,但也不禁令人产生疑问:如果“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被泛泛地理解为“官府”,那岂不是说各类官府的判决都有可能在法律解释中被参照以至于法律本身失去确定性?日本学者籾山明先生曾在综合考察《法律答问》和《奏谳书》后指出,在秦汉时代,廷尉会对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做出答复并把累积起来的答复整理成一种权威的编纂物发往全国以供狱吏们参照。[53]籾山氏的主张有助于解决以上疑问。也就是说,喜之所以要参照廷行事来摆脱对律令的理解困境,是因为“廷”专指“廷尉”,[54]“廷行事”即“廷尉已决之事”具有权威性并成为秦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指出,《法律答问》总共包括条问答语句,记有“廷行事”的语句只有11条,这似乎又表明喜对法律的理解并非全部有所本。但是,另一个数据也值得注意,即因“或曰”二字的出现导致对法律疑难的回答模棱两可的语句只有6条。秦朝廷规定,“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55]在这种情况下,若缺乏权威文本以为依据,实在是难以想象,喜对除“廷行事”所在的语句之外的个难题都敢给出斩钉截铁的解答。概言之,像喜这样的少吏们在遭遇法律疑难时十之八九须参阅“廷行事”等官方认可的法律文献,朝廷对少吏们的法律解释权的严格限制于此可见一斑。

少吏们虽然难以通过玩弄律令本身谋私利,但仍有可能求助于另一种手段,即如前所述,秦的政务交流是以文书为媒介展开的,少吏们完全可以对文书添油加醋以实现其私欲。于是,朝廷又不得不依赖较之律令、廷行事等更富具象性和实用意味的法律形式来应对这一问题,此种法律形式即为“式”。[56]“式”的本意是格式、形式、样式等,若与文书相联系,当然就是指文书的格式、样式。睡虎地秦简所收《封诊式》可谓典型实例,如:

覆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辠(罪)赦,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57]

“覆”这类格式文书与嫌疑犯的情况调查有关,乃案件审讯地官吏发给嫌疑犯的户籍所在地官吏的。根据前文对文书流转的分析,虽然文书的发送和接收都是以县廷的名义进行的,但实际操作者应皆为令史之类的少吏。而从格式化文书的记载来看,除了嫌疑犯简介及案由位置的信息如“士伍,居某县某里”、“亡及逋事”云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之外,其他内容几乎没有变化的空间。这就表明,文书发送方所咨询的问题全部集中于案件本身而无任何额外枝节;相应地,接收方因为对案件仅有简单了解,所以大概也只会就发送方提出的问题予以调查。如此,少吏们在文书所涉事项上做手脚的可能性就被大幅度降低。《封诊式》中的格式文书共有二十五类,其行文方式基本与“覆”相同。这既因文书语言的简洁明快而保证了各类政务的高效处理,也将文书书写纳入了制度轨道以强化少吏们对考课标准即所谓“毋害”的遵守。

至此,我们已经从律令规定、法律解释及文书写作等三个方面考察了秦法对县内少吏们的约束,若用一个词来概括这种约束,层层设防或许是较为合适的。然而,对个体来说,法终究是一种外部规范,仅依靠法的力量是难以完全遏制少吏们的营私舞弊之举的,秦统治者遂在重法的同时提出了德的问题。

(二)德的训诫

在论述秦统治者对德的重视之前,我们需要先考察一下战国时代逐渐兴起的一种文化现象,即公私之分。在战国之前,私自然是与公相对的概念,但其时,私多指私下、私家之意,很少成为道德低下的评语,如《左传·桓公十五年》之传文所说,“天子不私求财”。至战国时代,随着卿大夫之家的陆续消解及地域国家、官僚机构的逐渐成熟,君主、政府、法制则都被视为公的范畴而得到越来越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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