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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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网站7月13日消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

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打造符合广东实际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有力支持我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把握“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机遇,统筹全省绿色金融发展与绿色金融安全,探索绿色低碳投融资新模式、新路径,为广东绿色发展和经济转型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引领带动与区域协调。充分发挥广州、深圳在绿色金融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区域发展格局,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珠三角地区、北部生态发展区与沿海经济带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2.强化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在绿色金融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市场化、专业化发展。

3.兼顾低碳技术发展与产业转型需要。既要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与绿色产业发展,也要支持高碳产业的低碳化转型,防止“一刀切”,避免盲目对高碳排放行业抽贷断贷。

4.兼顾改革创新与金融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产品工具和体制机制创新。强化风险意识,提升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牢牢守住金融安全底线。

(三)目标要求。

力争到年,与碳达峰相适应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重点领域绿色金融标准基本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全省设立绿色专营机构40家,绿色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速,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信用类绿色债券和绿色金融债发行规模较年翻两番。绿色保险全面深入参与气候和环境风险治理,累积提供风险保障超亿元。

到年,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绿色信贷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10%左右,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与衍生工具不断创新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交易体系不断完善,碳金融市场有效运转;年前支持我省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全省绿色金融发展。

1.持续增强珠三角核心区绿色金融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加快推动电力、硅、锂等服务绿色发展的期货品种上市,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服务全国碳期货市场建设。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打造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平台,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开展绿色证券指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等产品创新。支持广州持续深化绿色金融改革,争取升级建设绿色金融改革示范区,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试点。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促进中心和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强化广州、深圳“双城联动”,共同率先建立健全碳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体制机制,推动绿色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聚集发展。支持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因地制宜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扶持政策。(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配合)

2.提高金融服务沿海经济带绿色产业发展能级。支持省域副中心城市汕头、湛江市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资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租赁、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电、核电和气电等新能源、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支持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制造等“三改”联动,推动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等金融服务创新。开展海洋、湿地等碳汇核算试点。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及金融机构探索蓝色债券等创新型产品,支持蓝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沿海经济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3.推动北部生态发展区生态产品实现经济价值。指导北部生态发展区各地级市探索建立生态产品确权登记、基础信息调查、价值评价核算等体制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扩大林业碳汇交易规模,探索实现农业、城市绿地等生态产品价值。指导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开展环境权益、生态保护补偿抵质押融资,更好支持粤北生态区绿色农业、洁净医药、旅游康养等绿色产业发展。探索发行企业生态债券。鼓励北部生态发展区各地级市统筹生态领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探索采用产业发展基金与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支持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建设。(北部生态发展区各地级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配合)

(二)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1.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金融分(支)行,制定绿色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在客户准入、业务流程、绩效考核、理赔管理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经营。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业务中心、绿色金融培训中心、绿色产品创新实验室等组织机构,提升绿色金融产品研发和绿色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支持设立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的绿色小额贷款公司、绿色融资担保公司、绿色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绿色产业基金,服务经济绿色低碳转型。鼓励绿色金融研究机构、专业智库创新发展。(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2.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开展绿色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碳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绿色供应链票据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外发行气候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转型债券等绿色债券和绿色债券融资工具。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降低绿色低碳企业发债难度和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和可持续发展主题的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构建多场景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开展清洁技术保险、绿色产业、建筑保险、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碳汇损失保险、巨灾保险、气候变化指数等绿色保险产品创新,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环境与风险治理体系建设,研究面向投保主体的环境与气候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鼓励发展重大节能低碳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探索发展专业化的政府性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模式,扩大担保覆盖范围,放大授信倍数,支持绿色领域投融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3.加快培育绿色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组建省级绿色认证中心,开展绿色项目专业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作为绿色融资与财政奖补等激励政策实施的依据。鼓励碳核算与核查、绿色认证、环境咨询、绿色资产评估、数据服务等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对绿色低碳项目和企业的识别、认证、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4.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全省绿色金融标准,强化绿色金融标准在绿色融资企业与项目评价方面的应用。探索碳排放核算和“碳足迹”跟踪,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事业单位自身运营及投融资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和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全面核算、登记、评估、评价。完善绿色金融信用体系,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省碳排放监测管理云平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多维度的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与绿色融资企业画像,协助解决绿色项目识别和金融服务的有效衔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5.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构建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开展银行业保险业绿色低碳专项行动,实施“零碳”(低碳)机构网点建设示范、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示范、绿色项目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示范、绿色金融数字信息系统改造提升示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和投融资活动碳足迹披露示范。鼓励金融机构制定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工作方案与中长期战略规划,建立鼓励性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运用多种手段实现碳达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与现代产业体系完善。依托省级供应链金融创新试点,探索与碳排放强度挂钩的绿色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精准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汽车产业、智能家电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低碳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产业链数字图谱和重点行业碳达峰路线图,积极开展绿色小微金融和绿色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降低全产业链碳排放强度。建立产业园绿色低碳发展的正面清单,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授信支持,有力支持全省产业园区循环化、绿色化改造顺利实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2.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探索绿色技术清单管理机制,建立节能减碳技术改造目录、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目录“三张清单”。推动资金资源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绿色产业领域倾斜。深化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碳、零碳、负碳前沿/颠覆性技术攻关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对绿色企业上市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创新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绿色双碳板。支持优势绿色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绿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技术转化平台建设,促进绿色技术评估、收储、孵化、增值,为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提供金融整体解决方案。(省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合)

3.支持传统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在部分地市或区域率先开展企业碳账户试点,建立企业生产碳排放可计量体系,根据碳排放强度核算企业碳排放等级。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定价、授信,对钢铁、石化、水泥、陶瓷、造纸等行业企业形成控碳减排的约束激励,推动高耗能产业低碳转型。支持“两高”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获取更低成本资金实施降耗升级、绿色转型。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在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处置等高风险领域持续推动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争取年前,实现全省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全覆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4.支持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以碳排放强度和绿色属性为核心指标,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项目库,从全省层面遴选低碳排放的重大绿色产业项目入库。定期发布绿色低碳项目融资需求,推进常态化融资对接。编制绿色金融服务项目操作指南,收集整理绿色金融支持重点领域碳达峰案例,指导金融机构创新多元化绿色金融服务方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绿色公交、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绿色租赁业务。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农业领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保险+期货+银行”等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绿色农业创新发展。拓展重点领域绿色项目投融资渠道,探索基于绿色基础设施未来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充分利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绿色农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重点领域的中长期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制定授信支持政策,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给予绿色金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四)进一步加快碳金融市场建设。

1.完善广东碳金融市场功能。培育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机制。探索搭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融资。逐步将交通运输业、数据中心、陶瓷生产、纺织业等高碳排放领域与超高超限超能耗公共建筑,纳入碳排放交易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参与碳市场交易,为碳交易提供资金存管、清算、结算、碳资产管理、代理开户等服务。探索碳交易跨境便利化机制,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并积极使用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引入港澳及境外投资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配合)

2.丰富发展碳金融工具。探索发展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碳回购、碳基金、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提升碳市场流动性。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绿色项目收费权等环境权益的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探索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成为合格的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制,扩大碳普惠制消纳场景,为碳普惠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五)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领域合作。

1.强化绿色金融合作发展。建立粤港澳绿色金融合作专责小组,搭建绿色金融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立合作开放新机制,搭建绿色金融跨境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源与绿色项目有效对接,推动绿色金融人才培养交流。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搭建绿色债券发行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债券。探索跨境绿色融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渠道参与绿色投资。积极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基金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探索以人民币计价的碳金融衍生品,鼓励使用人民币作为相关交易的跨境结算货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深圳市政府,省政府横琴办配合)

2.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和服务互认共认。携手港澳开展碳金融领域标准、体系和产品研究,推动粤港澳三地环境信息披露、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绿色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绿色信用评级评估、绿色债券原则(GBP)等绿色金融标准的互认互鉴。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服务互认共认。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探索包括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项目等核证、登记、交易、结算规则,加强与国际机构和平台的交流合作,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评价、气候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深圳市政府配合)

(六)强化绿色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

1.加强绿色金融产品的资金后续使用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资金的后续管理,监督产品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避免出现项目“洗绿”风险,发现存在资金违规挪用情况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配合)

2.构建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防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测算高碳资产风险敞口,不断优化资产质量。指导金融机构健全风险压力测试体系,有效覆盖气候变化金融风险和经济绿色低碳的“转型风险”,研究推出风险应对工具,持续开展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加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的监测和防控。支持金融机构建设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绿色金融风险分析系统、绿色金融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风险识别能力,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配合)

(七)构建精准有效的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体系。

1.强化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财政支持。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各地级以上市设立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健全绿色低碳项目融资费用补贴和风险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绿色信贷风险给予补偿,对小微企业获取绿色融资开展的绿色认证与融资担保费用给予补贴,对绿色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给予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研究设立绿色低碳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低碳类基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2.健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配套机制。积极用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作为发放再贷款的合格抵押品,便利地方法人银行管理流动性。研究将开展信息披露、支持碳减排活动、绿色债券持有量等作为新增指标纳入金融机构绿色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绿色金融评价,探索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评级,作为央行专项货币政策优先使用、地方政府部门专项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招标的参考依据。支持绿色金融创新项目申报金融创新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配合)

3.开展省级绿色普惠金融创新试点。围绕我省区域均衡发展布局,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地区和机构积极申报开展碳账户、碳普惠、碳汇等绿色普惠金融创新试点。各有关部门要向获批省级绿色金融创新试点的园区、地区和机构提供政策支持。各试点单位根据区域优势与产业特色制定试点方案,聚焦绿色金融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有效实施探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有关部门与中直驻粤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为成员的绿色金融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

(二)建立数字化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绿色低碳信息共享,定期归集、更新企业碳账户、绿色低碳项目库、环境信用信息等绿色信息,建立面向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推送机制。

(三)加强统计监测。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专项统计制度,探索建立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的绿色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绿色金融统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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